□溫善勇
  趁四下無人之際順走了同事的手機,事後還分數次轉走了同事手機中的支付寶餘額,近日這名貪得無厭的男子被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6000元。這是姑蘇法院審理的首起電子賬戶盜竊案件。
  今年剛滿20歲的張某在蘇州的一家飯店工作,平時跟同事小於關係不錯。二人閑暇之餘都喜歡用手機上網瀏覽、打打游戲、網絡購物等。看小於經常用手機購物,支付寶賬戶里還存有不少錢,張某便動起了歪腦筋。今年3月的一天下午,張某假借自己也想申請支付寶賬號的名義請教小於,讓小於幫忙教他,並表示想和小於設一樣的密碼便於記憶,而完全沒有戒心的小於二話不說就泄露了自己的密碼,還手把手地教張某如何用手機進行銀行卡賬戶綁定,如何提取支付寶餘額,如何對銀行儲蓄卡餘額進行轉賬等。隨後,張某趁冷菜間沒人之時偷走了小於放在微波爐上的手機。小於心想冷菜間人多眼雜,並沒有懷疑是平時相處得還不錯的張某偷走了手機,想著自己手機也就不到500元,就沒有過多尋找。
  拿到手機也知道了密碼的張某立馬進入小於的支付寶賬戶並利用小額支付不需要密碼的特點,先是轉走了小於的支付寶餘額,隨後用密碼分數次轉走了小於支付寶賬戶綁定的儲蓄卡餘額,總計5650元。發現自己銀行卡賬戶被盜後,小於向警方報案。經偵查,張某被警方抓獲。
  檢方提起公訴後,姑蘇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法院認為張某通過預謀聊天的形式騙取了小於相關電子賬戶賬號、密碼,即已取得對他人賬戶內存款的控制權,張某隨後通過網上轉賬方式將相關款項轉入自己控制的銀行卡內,使得存款完全脫離失主小於的控制,已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屬於犯罪既遂。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於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賠贓款,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因此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對張某作出瞭如上判決。
  法官庭後提醒,為方便用戶進行小額支付,支付寶提供小額免密支付功能,用戶可以自行設置最高金額,用戶不要將這個金額設置得太高,支付寶里有很多錢或者常用快捷支付的市民也可以選擇關閉這個功能。同時,無論是自己的手機密碼或是其他賬戶密碼都不要輕易告訴他人,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原標題:騙密偷手機轉賬動作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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